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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
債  權  人  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晨軒即陳思安、黃驛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