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債 權 人 王冠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仕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富仕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