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福灣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郭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㈡請提出延滯罰息66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665元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請提出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提出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