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福灣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郭俊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㈡請提出延滯罰息66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665元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提出居留證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