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盧峻森即盧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565元,及其中新臺幣82,199元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