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61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士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約定書第8條第⑵款規定,應經通知或催告,始得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催告或通知還款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