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許宗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植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資遣費13,195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權人114年10月工資36,724元之釋明資料(如:薪資單據)。
㈢提出債權人特別休假工資2日為2,534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植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