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尤亮智即賴冠璇之遺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尤亮智即賴冠璿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尤亮智即賴冠璇之遺產管理人」。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一、「...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冠璿之遺產範圍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冠璇之遺產範圍內」。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