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債 權 人 新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具「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4紙發票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勝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