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
債 權 人 上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思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具有債權人上禾能源有限公司印文之合約書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