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家提
人
債 務 人 洪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8,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5年4月27日邀同債務人徐家提、洪詩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並約定分二筆撥款分別為①900萬及②300萬元,到期日皆至108年5月3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等因未依約清償尚欠3佰19萬5,810元,請求展延到期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展延期間按月繳付利息,本金餘欠屆期悉數清償。詎料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自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增補約據、約定書約定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一份。3.保證書
影本一份。4.增補約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一份。5.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二份。6.催告通知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154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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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