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
債 權 人 黄振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資遣費85,434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