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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債  權  人  張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權人積欠114年4月薪資為12,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及計算式。㈡陳報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