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
債 權 人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月桂即飄沬髮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59,955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債務人魏月桂即飄沬髮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