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
債 權 人 世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宜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邵宜翔為「債權人」抑或僅為世紘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