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
債 權 人 太舜傳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弘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運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林弘榮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2),並陳明債務人究為社區之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
㈢確認債務人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4月30日」?
㈤提出管理費75,750元及滯納金3,025之計算式,請敘明係何門牌(哪戶)積欠之管理費,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㈥提出得請求按延遲日繳滯納金每日5元之依據為何?(如:管理委員會規約)。
㈦如欲委任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正確之委任狀。(委任人應為管理委員會)。
㈧提出對債務人「台運科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㈨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