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64號
債 權 人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成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134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如是,請陳報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