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黃昱瑋
輔 助 人 洪小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