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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債 權 人 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羣鷹企業有限公司、吳宗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元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