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龍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本金為56,118元,請更正聲請之計息本金或提出與聲請狀請求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