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
債 權 人 晟忻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禮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蔣天鈞即鈞鋐鐵件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印文。
㈡陳報雙方簽訂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滿翌日之日期為何?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