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
債 權 人 晟忻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禮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蔣天鈞即鈞鋐鐵件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公司印文。㈡陳報雙方簽訂工程契約書影本。㈢陳報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滿翌日之日期為何?㈣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