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30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蔡升耀
林楷芳
債 務 人 林軒德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應增列違約金部分內容為「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新臺幣1,038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