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
債 權 人 睿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倫即上展機械起重行即磣倫機械起重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上展機械起重行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冠倫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