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
債 權 人 檤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AUTISTA RITCHIE BAGUI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向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入出境及在台住居所資料資料。
㈡補正案件人事處理作業費用新臺幣2,000元之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