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
債 權 人 檤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UTISTA RITCHIE BAGUIO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向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入出境及在台住居所資料資料。㈡補正案件人事處理作業費用新臺幣2,000元之關釋明文件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之補正狀仍未附債務人在台住居所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