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之依據。
㈡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2條。
㈢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