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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益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簽訂買賣分期付款契約,嗣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依約定以電話及存證信函催告之文件,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分期攤還表,難認違約,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