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曾堃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628元,及其中新臺幣103,804元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