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林筠傑、林東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㈡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經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永吉搬家起重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