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9號
債 權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債 權 人 李佩宜
李東樺
債 權 人 李家福兼黃淑賢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判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又債權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佩宜、李東樺、李文仁委託債權人李家福之委託書及委託李家福於民國115年2月2日所發之書函,則均為債權人單方陳述,本件釋明不足,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