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卓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記載為「550,000萬」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附表中請求利息之利率記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百分之6%為萬分之6,計算式:6/100×1/100=6/10000)
㈢陳報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