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
債 權 人 黃生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信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曾信龍(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0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為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