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
債 權 人 陳育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湘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湘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或轉帳收據等影本)。
㈣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㈤請陳報每筆借款日期、金額各為何?
㈥請陳報請求金額658,671元之計算式。
㈦請釋明利息自113年6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