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2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朱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好位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好位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