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
債 權 人 侯昱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巧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陳巧臻(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㈤如為借款,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㈥提出LINE截圖通訊對象為債務人陳巧臻之證明。
㈦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12月31日」?如為「113年12月31日」,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㈧陳報請求金額35萬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