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UNJAI WEERAYUT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AUNJAI WEERAYUT之居留證影本,並提出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