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UNJAI WEERAYUT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AUNJAI WEERAYUT在台現已行方不明,無法送達,此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115年6月2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158104082號函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