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帛霖即治樂國際工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治樂國際工坊(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帛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