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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甯皓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甯皓筠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甯皓筠原位於臺南市善化區溪尾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南市善化戶政事務所善化辦公室,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甯皓筠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