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有澤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有澤報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珉炘貿易有限公司核准設立,
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1287.3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原因事實欄尚欠金額61,989元不相符。)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7天內」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特定日期)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