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王安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究為何?並提出該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請求事項中記載「如附表(編號1至4)」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編號4之金額已有本院前案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核發支付命令,且債權人於狀內自陳本次請求部分為前案漏為請求即附表編號1至3之金額)
㈣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各項會款債務總額為「1,669,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