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
債 權 人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蔡少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蔡少正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嚴振賓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並提出具有國立中正大學校長蔡少正之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㈢提出債權人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㈣釋明違約金1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