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
債 權 人 天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濬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高宇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高宇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並陳報高宇圻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