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9號
債 權 人 晴光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筠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00路000號6樓之1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㈣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
㈤請求金額25270元之計算方式。
㈥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金額不符)。
㈦陳報利息起算日為繳費期限後一週為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