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陳品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向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益成均為請求?抑或僅對借款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具狀陳報;如為後者,併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欄。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0厘」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