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即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P COMPANY LIMITED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