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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張庭涵  


            邱弘國  


一、㈠債務人張庭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8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元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庭涵、邱弘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7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有明示意思表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查依狀附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內容,債務人張庭涵、邱弘國與債權人間之債務並無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