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債 權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宇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