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楷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㈢請確認是否對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車主聲請支付命令
,如是,請陳報其公司名稱及其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